关于开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第二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活动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人社规字〔2021〕1号)精神,开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第二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在本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
二、评定条件
1.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2.2020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各类“黑名单”;
3.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制度、管理制度、服务设施,管理规范,业绩优良;
4.能率先开发运用人力资源服务前沿技术和高端产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拥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技术含量的核心品牌产品;
5.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我区公益招聘、对口扶贫工作;
6.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和社会声誉。
获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均颁发证书及牌匾。再次获评的,申领资助时须被评定为比上一届更高等级,给予资助资金差额部分。
三、评定程序
本次评定采取单位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审核-评定结果核定-名单公示-发文通报的程序进行。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内部自评后,再收集相关材料报送评审。评定活动时间安排如下:
(一)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1年9月23日前向第三方承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
第三方承办机构对参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筛选、整理和汇总,并对参评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必备指标要求的内容进行核实,一票否决。
(三)现场审核
1.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定材料,第三方承办机构到参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2.评分审核工作完成后,第三方承办机构对参评单位的得分进行汇总统计,并根据总分高低排名初步确定入选前1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名单(如出现评定机构分数相同情况,将按以下次序单项评分项目分数高低确定机构名次排序:税收收入、服务收入、服务人数、服务企业数),将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对本次评定活动进行总结分析,提交分析建议报告。
(四)评定结果核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定会议核定确定入选名单及排名。
(五)名单公示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定会议核定后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选名单,通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发文通报
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发文通报。入选区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的,按相应等次给予资助,资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AAA级不超过2家,各资助20万元;AA级不超过3家,各资助10万元;A级不超过5家,各资助5万元,发放相关牌匾、证书。
四、提交材料要求
评定活动由各参评单位于2021年9月23日前将以下评定材料报送到第三方承办机构(朱先生:020-31600320;陈小姐:020-31604707。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楼)。参评单位在受理材料时经核实为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当场退回该评定材料;截止日期之后不再接受申报材料,且不可再补充相关评定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第二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审批表(见附件2),参评单位填写纸质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对评分表中相关得分指标作补充规定说明如下:
(1)评分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数据计算周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
(2)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均须在本区内;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第二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评分表(见附件3),参评单位填写各项指标的自评分,并提供评分表中得分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册(见附件4)及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2019年度、2020年度缴税情况证明(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涉税证明为准);
6.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情况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7.企业服务情况表(见附件5);
8.参与对口扶贫服务情况表(见附件6);
9.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第二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申报承诺书(见附件7);
10.评定条件中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表格、证件等材料均需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由参评单位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所提交材料应按照目录清单整理齐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
各参评单位应对所报送评定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政策或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其他相关部门。